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纳税担保和税收保全有什么不同


税收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 , 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 , 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 税收保全措施 , 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
税收保全措施 , 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 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 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 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 , 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 , 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
扩展资料:
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限期缴纳;
三、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四、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 采取税收保全;
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 , 并通知被执行人;
八、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 , 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 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九、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 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 必须开付清单 。
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①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 , 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②纳税人超过规定的限期仍不缴纳税款的 , 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终止保全措施 , 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 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 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参考资料来源:

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选C税收保全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选项BD:属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选项A: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与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均属于税款征收措施 。
简述税收保全具体措施的内容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 , 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 , 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 税收保全措施 , 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
税收保全措施 , 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 《税收征管法》分别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 , 规定了税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 , 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这三处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 , 由于许多地方存在差异 , 为阐述方便 , 我们分别称之为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
三种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差异:
1、适用对象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 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2、税款所属期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务机关检查前所有应纳税款;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当期发生的税款;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以前纳税期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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